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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氣派的樣品屋只供參考而已
住展房屋網 (2011-05-11)
住展房屋網提供
樣品屋只是提供購屋者參考,房子的建材設備及面積大小應以買賣契約的約定為準。 |
長虹建設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在台北市內湖搭建樣品屋,推出「長虹春曉」預售房屋,由於樣品屋氣派非凡,曾姓男子參觀後為之心動,加上銷售人員在旁鼓吹房屋興建完成後之大小規格與樣品屋完全相同,曾姓男子於是決定購買該預售屋一棟面積六十一坪之房屋。
樣品屋面積有糾紛
曾姓男子簽約交付訂金與簽約金共二百十四萬元後,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前往丈量樣品屋,發現尺寸有異,經比對結果,發現樣品屋面積較實屋圖樣面積竟然多出約六坪,他不滿建商故意把樣品屋做大,利用消費者視覺上之誤差,及樣品屋於實屋落成時早已拆除無法比對,虛構「長虹春曉」房屋寬敞氣派之假象,以欺矇消費者,使他陷於錯誤而購買,於是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建商賠償他一百萬元。
建商則反駁,雙方的契約中已明白約定預售房屋廣告或展示內容如與契約有差異時,以契約為準,並明定房屋面積為六十一坪,樣品屋只是作為展示建材、廚具及衛浴設備之用,並未於銷售期間利用樣品屋刻意渲染或增列不當之廣告文字,更未施用詐術使客戶陷於錯誤而簽約購屋。
建商則反駁,雙方的契約中已明白約定預售房屋廣告或展示內容如與契約有差異時,以契約為準,並明定房屋面積為六十一坪,樣品屋只是作為展示建材、廚具及衛浴設備之用,並未於銷售期間利用樣品屋刻意渲染或增列不當之廣告文字,更未施用詐術使客戶陷於錯誤而簽約購屋。
展示非契約之部分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曾姓男子敗訴,法官認為,雙方的契約中已明白約定:「本預售屋廣告文宣僅供參考之用。建材設備表及房屋平面圖均以契約約定為準。買賣雙方均同意完全按本約及本約所有之附件所載為準,不受其他任何口頭陳述或參考之說明、圖片、資料或有關展示空間、擺設佈置等影響」。既然契約已明定買賣雙方不受所展示樣品屋之空間、擺設佈置等內容之拘束,縱使樣品屋之實際面積較六十一坪為大,仍難據以認定建商利用樣品屋詐騙客戶。
也就是說,契約既已明定有關樣品屋展示之內容與契約約定有所差異時,均以契約約定為準,樣品屋之展示內容(含空間、擺設佈置等事項)並不構成契約之一部分,樣品屋之實際面積就算比契約所定的房屋面積大,建商也不必對客戶負有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也就是說,契約既已明定有關樣品屋展示之內容與契約約定有所差異時,均以契約約定為準,樣品屋之展示內容(含空間、擺設佈置等事項)並不構成契約之一部分,樣品屋之實際面積就算比契約所定的房屋面積大,建商也不必對客戶負有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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